为保护国家电能,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严禁以非法手段窃取电能。
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的窃电行为:
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中窃电的;
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中窃电的;
单位成立后长时间窃电的;
窃电后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组织窃电的。
十一、公安机关在侦察盗窃电能案件中,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积极追缴赃款赃物;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盗窃电能案件中,也应积极追缴赃款赃物,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盗窃电能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的规定和国家计量局有关检定收费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修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检定费或修理费。
第三条 计量器具检定、修理收费标准,是本着促使计量监督管理,支持计量事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的精神。按照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从低收回所需能源和材料消耗以及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凡本市各级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单位和批准对外开展检定工作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规定和收费标准收费。其他从事计量器具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本修理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另发)。
第五条 凡申请到使用现场进行检定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交通工具(或差旅费)、设备搬运、检定用房等条件,并按检定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定费。必须到现场检定或非使用单位申请、检定单位自行安排到现场检定的,不得加收检定费。
第六条 凡因特殊需要,要求单独安排检定的,按检定收费标准的10%~30%加收检定费。因检定证书丢失,要求补发检定证书的,按检定收费标准缴纳检定费。
第七条 计量器具的仲裁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检定费。
第八条 凡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单位申请进行强制检定,并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承担检定的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检定完毕。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收半费,超过两个月的不收检定费,无故长期施延不予检定,使送检单位经济损失严重,应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凡因计量器具检定单位检定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出具错误数据的要退还检定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但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十一条 检定完毕的计量器具,自通知之日起(以邮戳为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检之日一个月后为准)10日内提取完毕,超期按检定收费标准加收保管费(超过10天加收10%;超过20天加收50%;超过一个月加收一倍)。
第十二条 凡检定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新增加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因检定规程变化必须修改收费标准的,以及修理收费标准,由天津市计量管理局负责制定或修订,抄天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局、计量管理局对检定、修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津经电[2002]1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公安处;各供电分公司、各供电有限公司;各用电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津高法[2001-65号]文件的规定,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供用电秩序,加强用电管理,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市经委,市公安局特联合制定本通告。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市各级电力、公安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通告”精神,严格依法处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
二、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用电单位要积极宣传“通告“,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共同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三、 在各个社区、乡、镇张贴“通知“,同时,要依靠各区县政府的支持和广播、有线电视、新闻等宣传部门的有力配合,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 供电企业要强化用电管理,使电力销售的各个环节的防窃电功能更加健全,尤其要做到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安全、可靠。
五、 各级电力部门要带头贯彻执行“通告”。对于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甚至目无法纪、监守自盗或勾结他人窃电的人,要从严处理。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国家电能,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破坏电力设施或法定用电计量装置、擅自接线等非法手段盗窃电能。
二、 严禁将民用电能非法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
三、 严禁制造、销售、出租、出借窃电工具和其它为盗窃电能提供条件或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 严禁拒绝、阻碍电力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 实施本通告禁止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职工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处罚。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违反规定用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七、 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违法用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举报,对提供举报线索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24406110
2002年1月31日
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护国家电能,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严厉打击 盗窃电能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疝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讲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严禁以非法手段窃取电能。
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天津市高级人了法院、天津市人了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的窃电行为:
1、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中窃电行为:
2、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中窃电的:
3、单位成立后长时间窃电的;
4、窃电后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
5、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组织窃电的。
二、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窃电:
(一) 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 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 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 故意损坏法定用电计量接线,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五) 用电计量接线,造成断接或短路等方式,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六) 将预购电费电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七) 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八) 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三、窃电量的一般认定方法:
(一) 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或变压器额定容量(千伏安 视同千瓦)乘经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二) 根据不同窃电情况,可以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1、 能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 在总表上窃电,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 装有高压组合计量装置并正常计量的,按照高压组合计量装置考核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窃电量。
4、 装有负荷监控装置并正常计量的,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窃电量。
(三) 在确定窃电量时,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确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实际用电时间不足180天的,按照证据证实的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四、窃电金额是指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的金额。
(一) 窃电金额按照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电价计算(包括当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本市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它费用);
(二) 窃电后又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电价的,窃电数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电价的,按法定电价计算;
(三) 实施分时电价的用户,不能确定窃电时段按该负荷性质的含税平段电价计算。
五、窃电手段、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天津市电能表讲师检定站负责出鉴定结论报告。鉴定人应在二人以上,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加盖公章。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改变用电类别、性质用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或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单位非法侵占国家电能,符合《中华人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以使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七、制造、销售窃电专用工具,经营数额达二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用于窃电而制造、出售、出租,出借窃电工具,构成共同犯罪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八、盗窃电能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按照顾抢劫罪论处。
九、电力企业的职工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构成其他犯罪并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数罪并罚。
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力监督检查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公安机关在侦查盗窃电能案件中,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积极追缴赃款赃物;人民检察院和人发法院有办理盗窃电能案件中,也应积极追缴赃物,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盗窃电能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十二、本《意见》中涉及的各类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对《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选用法律苦干问题的意见》
有关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第(一)项
我市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有些用电户不是电力企业直接供电,供电方式存在着趸售、转供电及伙表用电等。窃电被害方不仅仅是电力企业,受害方也有其它企业和个人。如天津市大港油田地区,有许多单位和其它用电户,均为大港油田水电厂转供电企业的电能。再有,石化热电厂、比林农场等也存在着类似的供电方式。
二、关于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用户受电变压器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所谓两部制‘电费’是由容量基本电价电费、电量电价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随电费收取的代收费用所组成。擅自增加用电容量会减少基本电费的收入。
实际使用电量的计算公式为:抄见电量×电压比×电流比。电压比×电流比为倍率。由于用户对电能的电压等级需求不同,故在计算用电量方面的方法亦不同。居民用户电压等级低,电流小,其抄见电量方面即实际使用电量,倍率为1;而高电压用户由于电能计量用表承受不了高电压和大电流,所以必须将高压和大电流转变为表用小电流和低电压,其实际使用电量为:抄见电量×电压比×电流比。此处所指变比为电压比或电流比。如擅自增大变比,而供电企业仍沿用原变比计算用电量,则会造成电量损失。
三、关于第三条第(一)项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为表用电或根本不存在用电计量装置而窃电,即窃电行为所包括的1至2所列行为,由于其窃电时无用电计量装置,故窃电量的计算方法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设备额定容量是指电气设备铭牌所标定的使用容量,为XX瓦。第二种方法系有用电计量装置,即窃电行为所包括的3至7所列行为。额定电流值是指电气设备允许通过的安全电流。整定电流值是指示按照约定限定的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
四、关于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
高压组合计量装置是指装有电杆上高压线附近的计量装置(包括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法定电能计量表),高压组合计量装置是为防止窃电加装的不易破坏的计量装置。
五、关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
负荷监控装置是指电力企业应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在用户侧计量表上安装的用于记录与统计用户实际用电量的设备,其二作原理为利用无线传输系统传输电能表的用电脉冲信号。此种计算方式通常用于统计以倒转电能表字码为窃电手段的电量损失。
六、关于第三条第(三)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部96年第8号令)第103条规定,在不能确定窃电时间的情况下予以推算。其它相关省市亦采取此规定,如此规定有利于打击窃电行为,便于侦办案件过程中促使当事人如实供述窃电时间,有利于查证核实。
七、关于第四条第(三)项
根据国家颁布电价政策,为鼓励用电、合理利电力资源,特将每天24小时分为峰、谷、平三个时段,按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电价,称其为峰谷分时电价。如:商业用电峰段电价0.872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25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537元/千瓦时。
八、关于第六条第二款
由于电价是根据用户的电压等级、用电性质来确定的,不同类别、性质的用电,执行电价不同。如:不满1千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电电价0.394元/千瓦时,商业用电平段电价0.537元/千瓦时.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性质会造成电费损失。
九、关于第七条
日前在全国均出现了制造窃电专用工具的情况,我市在反窃电工作中也曾发现有此类问题,如用倒表器盗电,故制造、销售此类产品应属非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相关数额标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