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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非居民照明4.3分、大工业用电2.9分、一般工商业3.9分。
3、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注:天津市区县经济开发区内用户用电价格与天津电网实行同网同价。
以上电价执行依据为:天津市物价局津价商[2008]160号文件。
注:
以下内容执行依据为津价商(2004)273号文件。
1. 峰谷电价时段的划分:
高峰段: 8:00-11:00
18:00-23:00
低谷段: 23:00-7:00
非峰谷段: 7:00-8:00
11:00-18:00
2. 大工业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10:00-11:00、19:00-21:00实行尖峰电价。
3. 尖峰电价标准:在现行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不含代收费)上浮10%。
4. 实施电蓄热和电蓄冰的用户降低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23:00-7:00,在现行低谷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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